【民法典宣傳月】“典”亮美好生活——民法典宣傳月專題普法(一)
2024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以來的第四個“民法典宣傳月”,主題是“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
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自然人是以生理意義上的人為基礎而構造的民事主體。自然人有兩種“能力”: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從而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或資格,即自然人能夠以自己的行為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按照民事行為能力可以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①成年人;
②十六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
①8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①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
②8周歲以上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
1.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成年人是指的是心智發(fā)育正常、能夠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2.限制行為能力人可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
(1)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如獎勵、贈與等。
(2)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購買文具、零食等行為。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人是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五十九條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七十六條 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yè)法人等。
第八十七條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第九十六條 本節(jié)規(guī)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zhèn)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yè)服務機構等。
案情簡介
小明將自己所有的一棟房屋賣給了小麗,約定等到付清全部價款后再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小麗擔心小明在所有權轉移前將房屋再行出賣,于是辦理了預告登記。在小麗沒有付清房款期間,小明果然將房屋出賣給了小虎。最后三人爭執(zhí)不下,小虎將小明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二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法院判定
小虎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因為根據規(guī)定,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由于小麗已經辦理了預告登記,小明再將房屋處分給小虎,沒有經過小麗同意,所以小虎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
案情簡介
孫女士向當地銀行申請貸款,銀行要求提供擔保,孫女士便將名下一套住房作為抵押物。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由于銀行工作人員的疏忽,雙方并未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請問此時房屋抵押權是否生效?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guī)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法院判定
《民法典》規(guī)定,以不動產作為抵押,抵押權的成立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登記,抵押權于該抵押權設定登記時成立。由于孫女士的抵押物為不動產,抵押時,她和銀行并未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因此,房屋抵押權無效。
雖然抵押權并未生效,但是銀行與孫女士之間的《抵押合同》是成立的,基于合同,銀行要求孫女士補辦抵押登記手續(xù),則房屋抵押權生效。
案情簡介
小高報了某培訓機構網課,其中客服告訴小高,服務有效期是兩年,但是在第15個月的時候,突然收到通知,他的課程還有60天到期。小高致電培訓機構詢問,客服回答課程服務有效期是四個學期,并不是自然年的兩年。小高要求培訓機構退還剩余培訓費用,但培訓機構以合同中的退款條款拒絕退還。該合同退款約定:自簽訂合同起,7日之內無責退款;30日內退還所交費用的80%;60日內退還所交費用的50%;逾期不予退還。小高見協商無果,便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jié)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法院判定
法院最終根據小高提供的證據,認為培訓機構對于合同中的重要條款沒有進行提醒,并且存在誤導銷售。法院判決:培訓機構退還小高30%的課程費用。
案情簡介
王先生的父親去世,他得到10萬元遺產。王先生的父親在遺囑中寫明,這筆財產歸王先生個人所有。后王先生與妻子離婚,妻子要求分割這筆財產,請問妻子是否有權分割這筆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院判定
最終法院判決,這筆財產為王先生的父親遺囑中寫明歸王先生個人所有,其妻無權分割。將婚后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繼承者的財產作為夫妻個人財產,既體現了法律對遺囑人、贈與人意愿的尊重,也充分保護了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財產上的獨立人格。
案情簡介
小獅子在小區(qū)樓下曬太陽,頭部被高空拋擲的水泥塊砸成重傷。傷害發(fā)生后,經公安機關調查仍不能確認具體侵權人。小獅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28名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醫(y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賠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發(fā)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fā)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法院判定
根據法律規(guī)定,從建筑物上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最終法院判定,被告80余人賠償小獅子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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